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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的政治学(作者:孙振华)

  内容提要:公共艺术的基础之一,是公共空间的政治诉求。公共艺术作为一个当代艺术的概念,它体现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对公共空间民主化进程的需求和对公共权力的重新审视。公共艺术在中国的可能性,在于它必须面对公共性、公民权利、权力规则、社区政治等当代社会的政治学问题。

  关键词:公共艺术 政治学 公共性 公民权利 权力规则 社区政治

  一般认为,“公共艺术”概念的正式出现,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1)这个概念在中国的使用,大约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公共艺术在中国最常见的使用办法,就像过去人们对待前代的佛像那样,用“公共艺术”为“城市雕塑”、“景观艺术”、“环境艺术”重塑金身。很多人使用公共艺术这个概念,不过是为了替上述概念换一个比较体面的说法而已。

  公共艺术的基本观念和前提被很多使用它的人忽略了。

  公共艺术这个概念所针对的并不是公共空间的审美问题,它最重要的指向是针对公共空间的政治。如果看不到公共艺术这个概念的出现,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公共空间的民主化进程方面所可能起到的推动作用,仍然还在美化环境、装饰空间、塑造形象的思维习惯中打转,那么,这种“城头变幻大王旗”式的概念游戏对中国公共空间状态的改善将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一

  公共艺术的核心之一,是公共性的问题,在公共性的背后,涉及的是公共艺术的政治背景和制度前提。

  公共艺术的基本观念之一是公共性。公共性在中国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据已有的文献和考古学材料证明,早在商代,中国的政治特点便得以呈现,这就是君主、家族与国家(社稷)混而为一。商王“余一人”的专制思想表明,在中国早期的政治思维中,王权专制是一个重心和中心轴。(2)在周代,周天子也称“余一人”。如尚书记载:“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3)在商王、周王那里,“一人”最高,它是唯一的、至尊的、排他的;“一人”的意志就是全社会的意志。到西汉,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成为了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稳固的政治统治理论的基础。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没有公共性可言的。那个时候有“公”的概念,例如,荀子说“立公去私”,但是,这个“公”是以君主、君权或君主的利益为“公”,所谓“出死无私,致忠有公”。(5)另外,“公”的另一个含义在春秋时期,大多数时候干脆就是国君的称谓。所以,在一开始,在中国的政治观念中,就将国、家、君三位一体化了。

  在中国传统社会,高低尊卑的等级制度不具备公共性,也不存在可以平等、自由讨论公共、社会问题的可能性。正如孔子所说,“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6)。

  当代西方,对于“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有着深入研究的代表人物有汉娜•阿伦特和哈贝马斯。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是行动者透过言行展现自我、与他人协力行动的领域”。阿伦特的理论资源来自古希腊的政治经验,阿伦特认为,公共乃是与私人相互对立的一组概念,公共领域并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由人们言行互动所构成的场域,它的基本的原则是自由。(7)

  哈贝马斯的早期作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基本继承了阿伦特对古希腊公私领域区分的研究,随后,他又在阿伦特“沟通权力”的继承上,逐渐发展出一套“对话理论”和“沟通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如果要蜕变成一个具有正当性的公共领域,就必须尽量满足“理想言说情景”的各项条件。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说情景”的原则是:第一、任何具有言说及行动能力的人都可以自由参加此一对话。第二、所有人都有平等权利提出任何他想讨论的问题,对别人的论点加以质疑,并表达自己的欲望与需求;第三、每一个人都必须真诚表达自己的主张,既不刻意欺骗别人,也不受外在权力或意识形态所影响;第四、对话的进行只在意谁能提出“较好的论证”,应该理性地接受这些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而不是任何别的外在考虑。

  哈贝马斯的这些条件是相当理想化的,他自己也意识到,甚至可以说是“不太可能的条件”,但是,哈贝马斯的条件它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公共领域沟通对话的理想和可能的程度和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的要求。(8)

  在他们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公共艺术公共性提出起码的要求,这些要求应该是从事公共艺术活动的基本前提:

  首先,公共艺术的公共性表现在,它必须有所“共”,否则就只是纯个人化的创作,也
无须将它们称作为“公共”艺术;

  其次,对于公共艺术,我们必须假设大多数的社会相关成员对它都会有兴趣,至少人们
希望通过公共艺术去了解别人的意图和主张;

  第三,公共艺术的公共性还表现在它必须以艺术的方式进行互动,进行平等自由地交流和讨论;

  第四,公共艺术的公共性还应该表现在,在作品的如何选取上,应该体现民主的原则,必须看谁提出了“较佳论证”,也就是让公众更满意的作品。

  公共艺术以及公共性问题在中国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要求;它体现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政治文明上的进一步探索。它意味着中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转型,中国公众开始从艺术的角度考虑自己在公共空间中的位置和角色,开始重新思考作为普通公民以艺术的方式参与公共空间事务的可能性问题。

  公共性的前提是对每一个个人的肯定和尊重;是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肯定和尊重;是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由思想和独立人格的肯定和尊重,没有这些前提将没有公共性可言,也没有公共艺术可言。

  公共艺术所处的公共空间是公共领域的一种方式,公共艺术在公共空间的活动,意味着公民的自由交往、自由对话、自由沟通,通过人们的公共空间的活动,形成体现共同需要的公共空间的秩序,这种秩序既是对公共空间的没一个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每个人的社会责任的制约。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不缺乏政治化的艺术,也从来不缺乏以艺术面貌出现的政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里的艺术和政治。公共艺术概念的提出,有利于普通民众以艺术的方式,介入公共空间的政治;所以,公共艺术的过程,是公民社会中政治和艺术相统一的过程,它将使政治变成个人的政治和日常生活的政治,它将使公共艺术,成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诉求的方式。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这一举动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反应,这意味着,中国已经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放置在一个国际的平台上,中国将与国际社会一起通过对话、交流,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更深入地进行改革开放,逐步完成整个社会的结构转型,建设一个宪政国家和公民社会。

  2004年1月27日下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巴黎波旁宫内的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时说,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

  《B公约》规定的应受保护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公正审判权、法律前的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法律前平等,等等权利。

  两个公约比较,《A公约》保护的是“积极自由”,也就是说,是公民要求国家、社会为他做些什么;《B公约》保护的则是公民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公民不希望国家、社会对他做些什么。相比之下,《B公约》对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如果说《A公约》是授予了政府某些权力的话,那么,《B公约》的主要宗旨则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对于中国政府来讲,一旦批准《B公约》,就将承担应“立即实现”的庄严义务。

  正是基于这种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背景,公共艺术作为公民政治和公民社会的产物,这个概念的意义,绝不仅仅是“城市雕塑”、“环境艺术”、“景观艺术”所能够囊括的。

  二

  公共艺术是一个当代概念。这个的概念于上个世纪60年代在美国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当代西方的后现代社会政策和政治观的反映,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强调公民权利。
美国学者小约翰•B•科布认为,大多数现代社会思想反映了17世纪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采纳了这样一种虚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或家庭最初处于一种彼此孤立的自然状态。按照霍布斯的说法,这种状态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对其他一切人的战争,这使得所有的人都处于一种悲惨的境地。正因为如此,所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把他们的自由交给一个能够保证其生存所需要的秩序的唯一统治者。因而,具有绝对权力的国家是当时人类状态的逻辑结果。

  在科布看来,后现代政治是一种共同体政治,“共同体事实上是使参与得以实现的社会”,从政治上讲,社会应鼓励共同体这一原则意味着,应当让权力尽可能地归属于人民。它还意味着,作为许多其他社会成员的我们应当保持不断的警惕,以确保这些社会能及时听到人民的呼声,确保这些社会的结构得到经常的修正,尽可能使得各方面的成员得到真正的参与。(9)

  1992年,在美国总统竞选中,克林顿以“把人民放在第一位”作为竞选的主题,获得了成功,克林顿这种偏左翼的执政思想不仅给美国带来了经济的繁荣,还获得了连任的成功。这说明了什么呢?

  西方社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其阶级、阶层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例如有着近百年历史渊源的“第三条道路”的理论,就是目前西方左翼政党施政的重要指导思想。其中重要的政治人物有美国的克林顿、英国的布莱尔、德国的施洛德等,他们都是“第三条道路”理论的鼓吹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道路”的理论肯定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民间领域对政治力量的滥用的制衡作用。强调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协调在一起,发挥二者的合力,这些已成为西欧左翼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十分注意的问题。

  英国安东尼•吉登斯在《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中说:“第三条道路政治的总目标,应当是帮助公民在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变革中找到自己的方向,这些变革是:全球化、个人生活的转变,以及我们与自然的关系”。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主张建立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合作互助关系。培养公民精神,鼓励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发挥民间组织的主动性,使它们承担起更多的适合的职能,参与政府的有关决策。

  “第三条道路”的理论,针对当代西方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的新的变化,提出要反对以阶级为基础的社会分野,主张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使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参与到社会之中,培养共同体精神。吉登斯认为:“包容性意味着公民资格,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成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其生活的现实中所拥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相应义务。它还意味着机会以及在公共空间中的参与”。(10)

  第三条道路主张的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尊重个人价值的基础上,倡导建立共同体意识。个人要积极参加身边社区的公共生活,为社区服务。在90年代以来在西方很有影响的社区主义理论是“第三条道路”的重要观念。此外,公民价值和“市民社会”也被用来阐明共同体对个人的重要意义。第二,协调资本与劳工的关系,提倡双方建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第三,协调国内居民与外来移民之间的关系,培养包容意识,反对排斥行动,塑造“一个国家”。

  类似像“第三条道路”这样的当代西方政治、社会理论对西方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和公共政策时会产生了相当的影响。随着公众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公众事物中来,随着艺术精英主义的式微,公共空间的开发为许多西方政府所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公共艺术发展的政策。

  美国在1965年正式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第一年预算240万美元,1989年其预算已达到1亿6千9百万,23年中,增长了70倍。国家艺术基金会的两大宗旨之一便是,“向美国民众普及艺术”,除了联邦政府,许多州政府也非常重视艺术,也对艺术予以拨款。

  当代艺术面向人民大众的另一途径是艺术的百分比计划,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新建成或翻新的建筑项目,不论是政府建筑还是私人建筑,其总投资的百分之一必须用于购买雕塑或者进行艺术装饰。按美国每年花在新建或翻修建筑的巨额资金计算,花在订购绘画或雕塑装饰建筑物内外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美国的俄亥俄州政府从1990年起,仅州政府新建或翻修各种公用建筑物,就购买了29位艺术家,价值400多万美元的绘画和雕塑作品1998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主席费理斯在向政府提交的《对美国的再认识:艺术和新世纪》的提案中,提议在美国各地建立艺术活动中心网络,使更多民众有机会参与艺术,以达到向人民普及艺术的目的。在克林顿任美国总统的1998年至1999年的国家预算中,国家艺术基金的拨款在1997年的基础上增加了4倍。艺术“为人民服务”已经成为美国的国策之一。

  总之,公共艺术这个概念的出现,反映出当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族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从人类空间艺术的历史角度看,空间与权利相互关系源远流长,在很长的时期内,普通民众与空间权利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简单地说,少数人权力压制了多数人的空间权利;神权、王权、地位、身份、阶级属性等等限制和剥夺了人们在社会空间中自由创造的权利以及分享、占有的权利;一个人的空间权利受制于他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阶级属性。
 
  在过去时代,普通民众有从事空间艺术创造的可能,但是他们却不能同时享有自己所创造的文化成果,曾经创作出大量的宏伟殿堂、巨型雕塑和精美工艺品的能工巧匠们,他们无权享用他们所创造的对象,甚至无权留下自己的名字。与之相关的还有,在过去时代,人们大量的空间艺术的创造不是主动的行为而是一种被动的服役,例如那些修建了人类文明奇迹,金字塔和万里长城的奴隶们和征夫们,当我们今天为他们的创造伟力感到骄傲的时候,又不能不承认人类空间文化遗产上的辉煌与他们的创造者主体身份的失落这样巨大的矛盾,这正是空间权利问题的反映。

  要消除历史上的这种矛盾,就要实现空间艺术的权利化,就像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那样:“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可见,强调空间艺术的权利,肯定和保护每个人对这种权利的分享,是历史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

  要保证实现公民的在公共空间的权利,就中国而言,重要的是在观念上,要实现从人民到公民的转变。“人民”在中国是一个出现频率极高的词,但是也是一个被泛化,被神圣化的名词,“人民”的通常可以成为一个集体名词,成为忽略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个体的理由;“人民”一词所具有的道义色彩,也常常可以忽略作为道德中性的每个“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一个公民社会和宪政国家,国家必须对一切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公民、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这三者是共生的,公民文化是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公民社会是公民文化的外在形态,而只有在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中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11)

  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系阿尔蒙德教授在他政治文化比较研究的权威著作《公民文化》中,通过对5个国家政治文化的模式和特征进行量化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说:“公民文化看来特别适合于民主政治系统。它不是民主政治文化仅有的形式,但它似乎是与稳定的、民主的系统最协调的形式。”(12)

  公民社会和公民对公共空间权利的诉求,将制度建设的问题推向了前台。公共空间文化的权利是建立在公共领域之上的,也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和交流基础上的,因此,如果让民众的个人权利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就必须完善社会的公共空间的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使每个社会个体的空间权利的实现有着制度层面上的保障。就当前中国的公共艺术而言,我们可以对它的现状挑出很多毛病,指出很多问题,但是最关键的是制度建设,即,在公共艺术的建设中,由人治转向法制;由拍脑袋走向程序化;由随意性的行为变成制度化的行为;这些应该是当前建设中国公共艺术的关键。

  公共艺术在强调公民的文化权利的同时,也将同时唤醒公众的对公共空间的参与意识,提升公众关于公共艺术的素养。中国是一个没有公共艺术传统的国家,中国公共艺术的发展最困难的并不是创作能力,也不是创作经费,而是全民的公共艺术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素质。公众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水平,决定了公共艺术的实现程度和成熟程度。因此,在中国,公共艺术的权利问题有它的双向性,一方面它表现为对公众权利的尊重,表现为公众权利的实现;同时,它又是公众自身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艺术水平普及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艺术的在中国实现的过程也是一个中国公众权利意识的启蒙过程。

  三

  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13)什么是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给他人的能力”。(14)

  公共空间的政治就是公共空间的权力博弈。公共空间是一种社会资源,在公共空间的背后,存在着权力的分配和博弈,实际也是公共空间政治角逐。所以,福柯曾经说过,“应该写一部有关空间的历史――这也就是权力的历史”(15)

  权力不同于权利,尽管它们的读音相同,但意义却迥然不同。“权利”大约指公民依法律规定,所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力与利益,它们应当足以保障独立的个体作为人的基本尊严。而“权力”则是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或者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力和权利都同责任或义务相联系,但是权利是一种普遍责任,权力却是特别的责任,通常称之为职责。法律对于权利主要起保障与维护的功能;而对于权力却主要是做出限制,防止其被滥用。如果将权利与权力进行比较,无疑应当是权利高于权力,权利对于权力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权力是由权利赋予的,否则,这种权力就属于不合法的权力;另外,权力必须保障与维护权利,如果权力不仅不保护权利,反倒侵犯、践踏权利,那么这样的权力就属于非法权力,应当被权利理所当然的取消。

  公共艺术在表面上看起来,只不过是在公共空间里的一些具体的艺术作品和艺术活动,但是,艺术作品和艺术活动的背后,公共空间的权力关系的组合、分配和消长。

  1981年,美国雕塑家理查德•塞拉在纽约联邦广场落成了一座高12英尺,长120英尺的极少主义风格的雕塑《倾斜的弧》,这座雕塑从落成的那天起,就争议不断。这种争议实质反映的是公共空间的政治,即,谁拥有权力来决定公共空间的艺术品设置;这种权力受到什么制约;它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在实施的过程中,这种权力应该受到怎样的调整,校正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也是社会民主和公共决策的问题。

  这座雕塑是美国综合服务局委托的,放在这个社区的决定者是远在华盛顿的一群社会精英。雕塑建成以后,这个作品受到了当地公众的反对。公众的意见是,这个巨大的弧形雕塑几乎占据了整个联邦广场的宽度,它挡住了阳光和空气,占有了用于各种社区活动的广场。在抗议的声浪中,负责处理此事件的地方官员戴蒙德看出了事情的实质,他认为这个雕塑将不同的利益呈现出来,而这些利益并没有适当地落实到空间的使用中。艺术是被强行介入空间,它几乎就是一种试图控制社会的力量和对道德秩序的入侵。(16)

  在这个经常被人提及的典型个案中,我们看到了处理公共艺术权力问题的法律程序。关于这件作品,在当地举办过听证会,进行过征集抗议的签名,最后的解决方式是长达几年,涉及面很广的诉讼。最后,经由法院判决,政府决定拆除这件作品。这是典型的美国式的解决政治争端的办法,在权利和权力的争端中,最后由法律来解决问题。这种方式,也许我们还不习惯,艺术的问题,趣味的问题为什么要交给法官?然而,我们注意到,政府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是受到限制的,艺术家的权力也是受到限制的,用法律来解决艺术问题,对于艺术家也许并不是最公正的,但是这样的游戏规则,有利于使公共争端最后获得一个统一的尺度和解决办法,它有效地通过程序调节了利益冲突,从而避免了任何权力的滥用。

  从政治学的观点看,政治就是一门调节利益冲突的艺术。利益的冲突一直是历史与现实的主题,也是政治产生的原因。社会生活中充满了矛盾和妥协、冲突与合作。作为博弈的政治,就是参与者运用他们的资源,在一定的规则范围内制定对策以达到他们的目标。公共艺术的所必须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一套相对完成的规则,以及相关的制约、监督、矫正机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权力的制约。

  相比较,在公共艺术中,政府和艺术家比起作为公共艺术参与者的普通公众,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中,政府和公共艺术艺术家应该受到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这是非常自然的。蒙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7)而能够约束权力的,只能是法律和制度。

  艺术家和公众的关系,在公共艺术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拥有话语权力的知识精英和社会公众关系的紧张。在两者的关系中,一旦公共艺术的游戏规则建立起来以后,公共艺术家虽然拥有艺术的权力,但在人数上永远处于少数,而民主的要义是遵循多数裁决的规则以实现公共利益。

  从政治学角度看,公共艺术家与公众之间,存在一个多数裁决规则与少数权利原则的问题。在民主的公共决策中,惟一的依据只能是社会公共利益,它致力于实现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一个利益冲突多元化的社会里,要形成全体一致的公共利益的观念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正如熊彼特所说:“不存在什么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通过理性论证力量能够同意的被出色地决定的共同幸福那样的东西。这主要不是因为某些人也许要求共同幸福以外的东西,而是由于,对于不同的个人和集团而言,共同的幸福势必意味着不同的东西这样一个更为根本性的事实。”(18)

  在多数和少数的问题上,多数的专制和多数暴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多数确实可能滥用其权力,来侵害少数的利益,具体在公共艺术方面,存在也许是正确的,但只占少数的艺术家的意图和主张被占多数的公众所否定的事实。这是一个弊端,事实上,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不存在弊端的制度规则。在公共艺术的决策过程中,艺术家的少数如果存在被公众的多数淹没的危险,而这种少数又是有价值的,那么在公共艺术中,同样也要考虑如何尊重少数的声音,保护少数的权利。即需要有申辩和复议的制度和程序。应该肯定的是,当公共艺术的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以后,多数裁决原则的运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广泛和持久的运用过程中,随着艺术家与公众的互动过程的深入,少数的合理性的意见,将存在着被多数人接受和认同的可能。在公共艺术的历史上,最初不被理解到最后广泛接受的事例比比皆是。

  总之,在公共艺术中,权力的纠缠呈现出比较复杂和双向的变化,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最后只能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而制度、程序的正当和合理,是公共艺术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四

  公共艺术的政治是空间场所的政治,它的落脚点在每一个具体社区,因此,也可以说,公共艺术的政治也是社区政治。

  目前,中国正在全国大力推行社区建设,这实际上意味着,中国基层社会生活的框架正在发生一次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从过去的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型。我们正在离开一种以单位为基本框架的社会生活,而走向一种以市场和社区为框架的社会生活。
社区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地理区域结构,即一定空间规模的社会,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活动都是在一个个具体的社区里进行的。公共艺术与社区的关系,除了是社区美化环境、烘托文化氛围的需要,同时,也是体现社区政治的一种方式。

  社区政治是当代政治的所关注的内容。公共艺术是社区公共事务的一个方面,对于一般社区居民而言,社区的公共事务或许是琐屑的,甚至是微小的,但是这是一种“日常生活的政治学”,正如波林罗斯诺所说的那样:“他们没有要求‘攫取权力’的欲望,他们更关心的是周遭的、局部的、地方的和社区的事情。小的就是美好的,而自治则是一个先决条件。”(19)

  在发达国家,政治现代化最常见的指标是“政治参与度”。一个社区中的成员对对社区事务参与度越高,说明这个社区的发展程度和民主化的程度越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艺术的参与,从广义上讲,也是政治的参与,因为任何影响公共决策行为的行动皆可称之为政治参与。

  社区公共艺术与社区自治有着重要的关联。也就是说,社区的公共艺术应该有社区居民来决定。在原有计划经济下的单位体制里,人是被单位“领导”的,所以,不存在社区自治的概念,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们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社区居民而言,他们在自己产业所在的社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应自觉参与构建社区自治,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等方式,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框架。社区公共艺术一方面应该表达社区居民的意愿和趣味,同时,社区居民参与公共艺术的活动,也有利于提高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公共艺术的过程,是促进社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的发育,推动社区组织建立的过程。

  关于社区公共艺术的尝试在中国的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启动,据报道,广州市已经启动社区雕塑工程,首批8件雕塑作品由广州市文化局赠送,将被分别安放在广州市内四个区的8个街道及小区中。广州市文化局的远期目标是争取到2010年,让市属十二个区县的每一个社区都有一件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雕塑。为此,广州市文化局已考虑为此设立专项基金,按每件作品2万元的价格,每年向各个社区赠送50至100件左右的作品。
深圳市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在龙岗区也开展了“送雕塑进村”的活动,首批雕塑已经安放在城市化了的村庄里。

  对于此类的尝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此类的尝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真正认识公共艺术的精神?公共艺术是不是一种单向的赐予,它如何体现社区的传统和历史,如何尊重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利,形成艺术与社区居民的互动?特别是,它要保留社区的记忆,包括苦难记忆。否则,单方面的输入,还不能完全体现公共艺术的精神。

  美国有一位公共艺术家在西雅图市中心作了一个印第安人“西雅图”的头像,纪念西雅图这个城市的得名,西雅图是一个印第安酋长的名字,艺术家塑造他的头像是希望与市民讨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印第安人离开了西雅图?这里的城市虽然越建越好,但是越来越不能让印第安人适应,房价越来越贵,居住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印第安人所赖以生存的三文鱼越来越少,他们不得不离开这个祖祖辈辈居住的城市。这座塑像原本是临时性的,放在城市中心的,后来由于市民们都很喜欢,觉得离不开这座塑像了,经市民要求,它变成了一件永久性的作品。这样的公共艺术与社区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它所以得到社区居民的爱戴,就在于它在互动中完成。

  社区政治要求在公共艺术家具有特别的敏感性,如果忽视这一点,常常会出现,政府或者艺术家努力在城市设立了一些公共艺术作品,但是常常不能为城市居民所接受,他们会编出一些段子和顺口溜来讽刺、揶谕这些作品,这种现象,我以为不能简单用市民的觉悟低来简单解释。何春寰在《美国公共艺术政策的基础概念》中,曾经以华裔艺术家蔡国强为例,谈到雕塑与社区居民的关系问题。蔡国强为纽约市布朗区新建司法综合大楼所设计的作品是将十几个直径四英尺,相互连接在一起的手工雕凿的石环放置在大楼建筑物前的草坪上,以表达个人、家庭、社会的紧密联系。当这个构想在交送概念设计审查会议的时候,有人提出,这种链形的造型可能会引起社区非洲裔居民的产生手铐脚链的联想。尽管蔡国强解释,圆形在中国是圆满、完美的象征,而且奥运标志也是五环相连,但是,在该方案送交社区委员会审查时,果然遭到否决。后来,蔡国强将原设计中的圆形石环改为方形石环,这个方案才顺利获得社区委员会的通过。

  公共艺术的政治,或者说公共艺术与政治的关系,在中国当代艺术中,也许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话题,其原因是,过去中国长期处在一个以政治和阶级斗争为中心的社会,政治权力的滥用,使它成为一个无处不在威慑力量,形成了人们对它的恐惧感。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转型,它由过去以政治为中心转变成为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发现,一个美好社会的建立,仅有经济上的成功是不够的,只是在中国实行法治,实行宪政,建立一个公民社会,才能最后保证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的进步与发展,所以,政治文明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主题。

  当代政治学,与我们过去所理解的“厚黑学”、统治术、权术不是一个概念,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也许人人都懂政治,但是又十分缺乏政治学的国度,运用当代政治学的思想,来分析公共艺术,也许是一件不无意义的尝试。

注释:
  (1)、《图说西方当代艺术》,《现代艺术》2004年第1期第131页,董雅 睢建环《公共艺术生存和发展的当代背景》 载《雕塑》2004年第4期第21页
  (2)、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思维》 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1年10月版 第5页
  (3)、《尚书•盘庚》
  (4)、《诗•小雅•北山》
  (5)、《荀子•臣道》
  (6)、《论语•雍也》
  (7)、转引自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6月版第175页。
  (8)、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 载《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6月版第179-190页
  (9)、大卫•雷格里芬编:《后现代精神》 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年1月版 第152-159页
  (10)、段忠桥主编:《当代国外社会思潮》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6月版 第382页。
  (11)、熊易寒:《观念的进化:由人民到公民》 载《书屋》2004第4期 第28页
  (12)、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 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 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版
  (13)、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8月版 第10页
  (14)、P•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 华夏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40页
  (15)、福柯:《权力的眼睛》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版 第152页
  (16)、柴旭原 卢永毅编译:《现代主义,城市空间和理查德塞拉》 载《雕塑》2004年第4期 第19页
  (17)、蒙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 第154页
  (18)、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 商务印书馆 1965年版 第312页
  (19)、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8年10月版 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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